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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拿照相機或錄影機錄別人,就是侵害肖象權嗎?
發問:
請懂有關肖象權的大大們幫忙解惑 常看到新聞上有些人被別人拍就很生氣 說他們也有肖象權,所以要別人把影片或照片刪除1. 在公共場合,如大馬路,而非偷拍的 對方如果要我們把影片或照片刪除,我們就一定要刪除嗎 我們只是要存證而已,並不是要拿去做商業用途也不行嗎 例如在路上和人發生車禍糾紛,就一定要趕快錄影或拍照存證 到時候才能釐清責任不是嗎? 所以如果只是為了存證而非商業用途的話 拍別人或錄影也算侵害肖象權嗎2. 每天報紙不是有很多名人的照片嗎 報社都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才能刊上去嗎 很多都是醜聞耶 相信應該沒人會同意自己的醜事上報的吧 那這樣是不是才算是侵害肖象權? 因為沒經過當事人同意
最佳解答:
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: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,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。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,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,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,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,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(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)。 又民法有規定. 隱私權受侵犯.得請求除去之. 2010-09-19 20:27:55 補充: 但公眾人物不受限. 2010-09-19 20:32:28 補充: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 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 之。 前項情形,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 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,或 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 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 2010-09-19 20:34:03 補充: 張小燕小姐曾說:怕熱就不要進廚房. 意思是要出名.就要忍受狗仔隊. 2010-09-19 20:35:58 補充: 法律上有所謂"阻卻違法"及"自助行為". 車禍時為釐清責任. 是可以拍的.
其他解答:
如果你是為了蒐集犯罪證據而拍攝的行為都是被允許的 如果沒事拿著相機拍照人像 可以辨別身份就不可以 拍攝交通事故的人物都是許可範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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